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委托人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根据此规定,如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货主和货运代理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货运代理将不承担合同项下的责任。我认为,此处的“知道”,应理解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为妥。此处的但书之规定,应属于在行纪合同的情况下。在此种情形下,货运代理要不承担合同项下的责任,应当提出证据证明第三人知情,或者由法院认定第三人知情。
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本条规定了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委托人的介入权的行使应以第三人的承认为条件。例如,在货运代理实践中,当实际承运人不能按时派船装货,货主可以取代货运代理直接要求实际承运人履行原由货运代理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签定的合同,但应当取得实际承运人的承认。对于第三人的选择权,实际上对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二者只能选其一。例如,当货主不能如约支付运费,则实际承运人可以选择货主或者货运代理要求支付运费。当第三人选择货主时,则货运代理处于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从上述第402条、第403条我们可以看出,当国际货运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时,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货运代理是当事人:一是在第402条“但书”的情形下;二是当委托人(如货主)行使介入权未获第三人的承认时;三是第三人(如实际承运人)选择货运代理主张权利时。在以上几种情形下,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和风险更大,特别是在签发多式联运提单的情况下,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更加谨慎,应保证对运输全程的控制,对各个业务环节严格把关,保证各个实际承运人和代理尽职尽责。随着货运代理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的转变以及多式联运的发展,企业不仅要提供“门到门”的运输服务,而且还要提供个性化的信息服务和增值服务。在这种情况下,货代企业(或物流企业)处于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特别要指出的是,由于风险很大,货运代理应当投保责任险。
另外,由于海上运输是国际货物贸易的主要运输方式,因此无论是作为代理人还是契约当事人,货运代理都应特别注意遵守《海商法》。根据我国《海商法》第42条关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含义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国际货运代理既可以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也可以是托运人。因此,《海商法》中第四章的关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规定对国际货运代理就非常重要。另外,货运代理还应当注意《合同法》和《海商法》之间的关系,二者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责任期间、责任归责原则、赔偿责任、时效等诸多方面有很多不同。总的适用原则是,二者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海商法》已有规定的,应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补充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关于二者的关系问题,已有不少观点,在此不再赘述。
实践中,判断货运代理是代理人还是当事人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综合考量:
A、货运代理是否签发了自己的全程运输单证:如多式联运提单,如果签发了自己的提单,会被认为是当事人;
B、在收取报酬方面,是收佣金还是赚取运费差价:如果货运代理报自己的运价而不向客户说明其费用的使用情况,那么货运代理通常应当承担契约承运人的责任,即将被认定为当事人;
C、货运代理与客户以前的交易情况:这往往成为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判断货运代理是代理人还是当事人的重要考虑因素。实践中,有些客户与货运代理有着长时间的合作关系,如果货运代理一直是当事人的身份,那么当某一次交易中处于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时,出于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法院往往会倾向于认定其是当事人。这时,货运代理就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反之亦然。由于作为当事人身份的风险较大,因此,当货运代理是代理人时,一定要注意向相对人表明自己的代理身份。
D、业务方式上,是集装箱拼装还是以托运人的名义代办进出口业务。
另外,货运代理以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货物,与客户商定一揽子运价,都将是被视为当事人的初步证据。实践中,认定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更多地是由仲裁机构或法院对个案进行具体的、综合地判断和分析。
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内的货运代理企业面临严峻的挑战。在业务活动中,货运代理企业首先应当明确自己的法律地位。当货运代理是代理人时,其责任主要是履行代理的职责,其义务主要是“合理谨慎”,仅对因代理的过失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以及对第三人的选任和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当货运代理是当事人时,要承担合同项下的责任,承担相应的风险。由于货运代理业务的复杂性和法律地位的多变性,正确地认识自己的身份,是正确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赵同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