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运单设计不规范。在快递行业中,物流公司均采取以签订格式的快递运单的方式与托运人订立合同。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物流公司应当在合同订立时通过运单对托运人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在实践中物流公司的提示存在如下问题:1、色彩和字体的变化都较为单一,所用色彩大部分局限为红、白、黑三种,字体仅有加黑与不加黑的差别,尤其是寄件人签署栏的色彩和字体需要进一步突出变化。2、关键栏目不够醒目,占用空间较小,从整体布局上看,占用空间最大的是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栏,而较为关键的是否保价选择栏、声明价值栏均占用空间较小,且色彩不够鲜明。3、版式和格式条款的内容不稳定,如有的运单仅有是否保价的选择栏,有的运单在同一栏目里既有保险、又有保价。上述问题,导致了审判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对快件运单条款的效力及选择的是保价还是保险等问题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