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的保护。我国《宪法》38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40条规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这是《宪法》从基本法的角度对隐私权所作的原则性保护,为网络隐私权在其他法律部门中获得保护提供了根本依据。
2、民法的保护。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作出保护隐私权的明文规定,最高法院就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对名誉权的保护作了扩张性解释,将侵犯隐私权视为侵犯名誉权来予以对待。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于问题的意见》第16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问。这些司法解释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3、部门规章的保护。国务院于1997年12月7日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公安部于同年12月30日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虽然这些规定还很不全面、具体,可操作性也不强,对大量的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也暂时无法予以制裁,但已经是我国对网络隐私权保护在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引用法条
[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七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