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乞讨作为一个新兴的东西出现,受到人们的褒贬,其中也有捐赠人投诉网站搞欺诈活动。有人将乞讨网站分为三类,一类以公益为目的,一类确实是需要救济者创办的网站,还有一类是纯粹的好吃懒做的寄生虫开办的网站。网络乞讨的出现混淆了人们的思想,那些以公益为目的的网站真正是将募集的财务送到需要者手中了吗,他们有没有此项权力?其他两类网站的真实性怎样辨别?
问题:
1、网络乞讨的法律地位界定,是否属于经营性行为(比如出售网络域名或网络空间)?2、网络乞讨是否应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其行为是否违法?3、现在,不断有人通过网络即时通讯工具加入网络乞讨的队伍,有人认为其已渐成一个产业。今后网络乞讨会有什么样的发展?
回答:
首先,关于网络乞讨,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规定,当然应该算做网络信息服务的一种,应适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应经过相应的ICP许可或备案。至于是否属于经营性行为,要根据具体情况,如非公益性、具有营利目的的,应属于经营性行为,要取得ICP的经营许可;
其次,对于现实生活中的乞讨,我们能看到的有关规定是2003年8月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规定明确了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有关细则,也并未明确禁止这种行为。即将于今年3月1日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另外,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也明确表示仅对重点区域的“强讨恶要 ”行为进行制止,对一般乞讨行为不设限制。所以,除网站本身应具备的登记或备案的条件外,对于乞讨本身,目前还不存在合法与非法的问题。
我们认为,无论是以公益为目的的网络乞讨,还是确实需要救济者创办的网站,亦或纯粹的好吃懒做的寄生虫开办的乞讨网站,从法律上看,乞讨者与施舍者之间是一种赠予关系,完全取决于双方自愿。抛开网络因素,对于这种双方当事人自愿的行为,政府管理部门没有干涉的必要。应该也不存在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问题。
当然,我们也应承认网络乞讨与现实乞讨间存在的差别,目前情况下,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网络乞讨很可能会比现实乞讨更容易得到更多的利益,有扩大化的趋势。这种现象也充分显示了网络聚合财富的巨大力量。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同样出于网络的开放性,一旦带有欺骗性质的网络乞讨被曝光,其获得利益的可能性就会大大缩减,未必会比现实乞讨更实惠。正常的网络交易的信用尚且难以全面保障,更何况网上乞讨呢。
引用法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