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来某于2001年4月22日在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利方公司)所有和运作的“新浪网”上注册了会员号为“laiyunpeng”的50M“免费邮箱”。2001年9月16日零时,四通利方公司将原来的50M容量邮箱缩减至5M。因此,来某将四通利方公司诉至法院,认为用户以向四通利方公司提交会员注册申请,该公司确认并开通邮箱的方式与该公司缔结了电子邮箱服务合同,且双方互有对价,因此该服务合同应该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能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另外四通利方公司所提供的“免费邮箱服务”并非真正的免费,而是用户以在所发送和接收的电子邮件上发布四通利方公司广告的方式支付着对价。四通利方公司不顾其承诺和作为门户网站企业信誉擅自将其承诺的50M邮箱容量缩减为5M,构成了违约。故起诉要求四通利方公司继续履行其承诺提供给本人的50M容量“免费电子邮箱”的服务并由四通利方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通利方公司针对来某的起诉认为,来某通过新浪网注册取得新浪网会员身份,并享有免费邮箱服务。注册过程中,新浪网全面展示了服务条款,只有在用户完全同意该服务条款,并点击“同意”键以表示其已接受了服务合同的全部内容后,方可继续进行操作。故该服务条款应作为本案判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依据。在该条款中明确规定了新浪网有权在必要时调整服务合同条款,并随时更改和中断服务,而无需对第三方负责。四通利方公司调整电子邮箱容量完全是行使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而且还提前向电子信箱用户发布了重要通知,不构成违约。另外,新浪网所提供的电子邮箱服务完全是免费的,在实际的使用中,用户无需支付新浪网任何对价。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来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经审理后认为,依法订立生效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相当于法律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合同所确定的内容,享有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违反合同约定则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是有违约行为的发生。
四通利方公司作为“新浪网”北京网站的经营者,在其网站为用户提供免费邮箱服务。社会公众在浏览该网站的有关会员注册或免费邮箱注册页面内容后,可自主决定并按照页面提示和步骤进行用户注册。用户注册时必须全面地接受页面中显示的“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的全部条款,认可该条款所有内容,点击“同意”键后应当认为申请者已完全知悉并接受“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来某正是完成了相应的注册程序后,自愿明确接受网站服务条款后从而与被告之间缔结了电子邮箱服务合同。如此而来,“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作为双方所缔结的电子邮箱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在本案诉争的新浪网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合同里,四通利方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已事先通过“新浪网北京站服务条款”明确而清晰地告知来某要获得免费电子邮箱服务,用户必须完全同意并接受所有服务条款。四通利方公司在将原为50M邮箱容量调整为5M时,已事先在网络页面上作出声明,履行了服务条款中变更合同内容的说明和提示义务,系四通利方公司行使其依据合同享有的对合同变更的权利。来某认为四通利方公司不顾其承诺擅自将其承诺的50M免费邮箱容量缩减为5M的行为构成违约的主张,并无事实依据。
因此,法院判定来某诉请要求确认四通利方公司调整免费电子邮箱容量是未经其同意,系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违约行为的主张,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之支撑。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来某要求四通利方公司继续履行提供50M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