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法中的必然反映。
(1)技术中立。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技术既包括电报、传真、口令等传统技术,也包括现代信息技术、身份识别技术、安全加密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技术和未来可能出现的技术规范。技术中立要求在电子商务立法中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以免阻碍电子商务发展。
(2)媒介中立。媒介中立是中立原则在各种通信媒体上的具体表现。技术中立侧重于信息的控制和利用手段,而媒介中立则着重于信息所依赖的载体。电子商务法应中立地对待媒介,允许各种媒介根据技术和市场发展规律而相互融合、互相促进。
(3)实施中立。实施中立是指在电子商务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实施上,不可偏废;在本国电子商务活动与跨国性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应一视同仁;特别是不能将传统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的效力,置于电子商务法之上。应中立对待,根据具体环境特征的需求来决定法律的实施。
(4)同等保护。此点是实施中立原则在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上的延伸。电子商务法对商家与消费者、国内当事人与国外当事人等,都应尽量做到同等保护。因为电子商务市场本身是国际性的,在现代通信技术条件下,割裂的、封闭的电子商务市场是无法生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