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二条:“‘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我国新《民法典》将“电子合同”归入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示所载内容的形式”。即“电子合同是指经电子、光学、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并能够以有形的形式表现所载内容的合同。”
电子合同具有自身的特点:如电子数据的易消失性;电子数据的易改动性;电子合同的局限性,传统的书面合同只是受到当事人保护程度和自然侵蚀的限制,而电子合同不仅会受到物理灾难的威胁,还有可能受到计算机病毒等无形灾难的攻击。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于电子合同的有效性是予以肯定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实际应用中,我们还应注意分析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以利于更好地开展电子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