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双方同意,法庭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调解中吴某辩称欠原告货款是事实,但早已还清。11000元是分两次支付的,一次5000元现金是通过原告的亲戚捎带的,有收条。另一次是通过电汇方式,但电汇凭证已经找不到了。被告还陈述“电汇了5000元还是6000元具体也记不清了。如果电汇的是5000元,愿意再补足余款1000元。”并当场提交收条一份证明已归还5000元,并以“银行档案公民个人无法调取”为由书面申请法庭调取电汇6000元的证据。
于是,原告随即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凭着多年办案经验,承办法官感到原告所为有违常理,便立即要求代理人与原告本人电话联系明确诉请。代理人与当事人电话联系后称“我的当事人已经记不清了。”承办法官严肃告知原告代理人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债权解决纠纷需认真、谨慎,现当事人以“记不清”的事实和理由诉至法院,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浪费司法资源,破坏社会秩序,法庭将依民诉法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随后,原告又提出调解方案,愿以1000元了结本案。承办法官认为此案不再适宜调解,并随即与银行联系,依被告申请调取了被告向原告电汇的明细。银行明细单证明2007年2月14日被告向原告帐号内汇款6000元,当天原告就将此款取走。至此,案件事实清楚,原告系恶意诉讼。法官遂对原告代理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原告代理人在证据面前承认了错误,并向法庭保证由其向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原告代理人当场向被告赔礼道歉,并书面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