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商业模式专利是在美国首先确立的。1999年1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一项裁决使电子商务中的网络商业模式成为可专利主题。这项裁决是就州立街道银行与信托公司(State Street Bank & Trust Co.,以下简称SS公司)对联邦巡回法院所作的判决提起的上诉申请作出的。该诉讼中所涉及的问题是,被申请人签名金融集团公司(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 Inc.,以下简称S公司)所拥有的一项专利号为193056的“互助基金管理方法”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中关于发明专利的要求。[1]
在美国,发明专利的形式原本有4种,即过程(程序)、机器、制造产品和物质成分。[2]单纯属于抽象思维(如计算机程序)和人类经验(如管理方法)的东西不能申请专利。但是,审理该案第一次上诉的联邦巡回上诉法庭认为,S公司的该项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6项权利要求中的每一项均有其对应的结构,因此该要求所主张的为一机器,具有可专利性。这样,S公司的专利权就应受到保护,SS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通过该案,电子商务经营方法第一次作为可专利主题进入了美国专利领域。同时,通过该案也初步明确了网络商业模式专利的内涵,即商业方法作为技术与经验的结合、并表现为一个完整的处理系统,能够证明其是实用的,就可以被授予专利。
类似的案件还有美国亚马逊电子商务公司(以下简称亚马逊公司)诉巴山德高贵电子商务公司(以下简称巴山德公司)侵权案。亚马逊公司拥有一项专利号为5960411的专利,即被称为“一击成功”(One-click)的全称为“通信网络订购货物的方法和系统”的专利(1999年9月28日获得专利权)。该专利有26项权利请求,主要内容为一种电子商务的方法,由客户机系统、服务器系统、确认器、客户权系统和订货按键组成。同年10月21日,亚马逊公司起诉巴山德公司,称后者的一项称为“快车道”(The Express Lane)的网上购物技术与其专利相同,为侵权行为。
此案与前面所举的案例的不同在于,前者为未经许可的使用而导致的侵权,后者为独立开发的技术而投入使用。但是,法院的立场是明确的,即已经授予专利的商业模式,他人不得开发使用。因此,虽然亚马逊案尚未审结,但法院已经发出了禁止被告使用其购物系统的禁令。
尽管上述两个案例为网络商业模式专利的确立立下了汗马功劳,但实际上,美国关于网络商业模式专利的确认和保护早在1999年以前就开始酝酿了。如1996年2月16日公布的《计算机相关发明审查基准》已经指出,在审查商业方法时应和其他方法同等对待。而在2000年3月29日颁布的《自动化商业方法专利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中,电子商务模式作为“现代商业数据处理”专利已被正式归入第705类专利之中。因此,到目前为止,包括数学算式、软件设计、商业模式甚至打印材料等在内的多种在以前是不可专利的主题都已进入可专利范畴三、网络商业模式专利的性质与内容分析
虽然网络商业模式在美国已经成为专利的形式之一,但是,关于其性质和内容尚值得认真分析。
网络商业模式指的是网络商业经营的方法。一般的商业模式或商业经营方法是指商业活动中具有操作性的经营办法,是做生意的一种特定方式。比如,超级市场中的商品摆放方法,汽车制造商的汽车销售方法等。商业经营方法是经验与创新思维相结合的产物,它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商业经营中的某些特有问题,如减少人力消耗、引起顾客兴趣和刺激销售额的上升等。网络商业方法是商业经营方法在网络商业中结合特定网络技术进行延伸的结果,是依赖某种技术而引申出来的一种新型的商业方法,是技术与方法相结合的产物,其目的同样是为了提高交易的效率。
比如,在“一击成功”专利中,交易者便可以通过使用该专利系统,使一般的交易过程在数个技术环节上得到分解而实现安全便捷的订货与运输交易。首先,采购者在客户机系统中发出订单,服务器系统接收该订单以及采购者的身份、付款、装运等信息,然后给客户机系统分配一个客户确认器,该客户确认器与接收到的采购者的信息相联系。服务器系统将分配的客户确认器发送到客户权系统中,同时发送的还有一个确认此项目并包括有订购按键的HTML文件,由客户机系统接收和贮存,并显示HTML文件。当采购者选择了订货按键,客户机系统即向服务器系统发出要订购确定项目的指令。服务器系统接收该指令并将采购者的信息与客户机系统中的客房确认器相结合,从而产生一个符合单据与装运信息的订单。这一专利的优点在于可以减少电子商务中的数据传输,使网上交易更加便利与安全。
由上可见,网络商业模式虽然名为商业方法,但其表现形式却是一个电子系统,由各种机器、程序和相应方法组成。因此,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审理SS公司诉S公司案时,是以SS公司的专利为一个机器来确认其专利性的。但是,作为此种商业方法表现形式的机器,如果离开了其所作用的环境和目的便毫无意义。所以,这一机器与一般所谓机器的发明有本质的不同。而就SS公司申请专利的权利要求来看,它并没有申请机器的专利权,而是申请方法专利,即一种商业方法。该种方法是通过一系列的电子装置和特定的电子信息处理与传递方法,而使某种电子商务形式顺利进行。换言之,网络商业模式专利是一种仅存在于特定网络系统中的独立专利形式。也由于此,美国专利法才在已有的4种可专利主题之外增加了一种商业方法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