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的盛行带动了网络上的消费,因此,虚拟财产的产生是必然的,但是,一旦涉及钱的问题,就会产生各种纠纷,下面带你了解一下究竟什么是虚拟财产。
互联网的出现把我们的世界分为两部分,一是不用网络技术即可感知的现实世界,一个是使用网络技术才能感知的虚拟世界,而且,伴随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距离也越来越近。“虚拟财产” 也是伴随网络的出现而产生的概念,在“百度”网站上只要输入“虚拟财产”四个字,就会找到相关网页约380,000篇,而随着网络游戏的勃兴,行契约、金 律、绝对命令、公平原则、责任原则、宽容原则……等)以及需加以规范的、可能的且由立法者所预见的生活事实(实然)须交互地予以分析处理,以使二者对应。 也就是随之而来的涉及虚拟财产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网络空间所具有的无限延展性的特性,给掩藏其间的各种类型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广阔的滋生空间,同时也对传统的刑法理论形成冲击,刑法规范如何应对日新月异的涉及网络中虚拟财产犯罪并适时调整,无疑显得非常重要。“法律理念(应然)以及由 其所导出的一般法律原则(例如,各得其分、不得侵害任何人、需履说,一方面法律理念须对于生活事实开放,它须被实体化、具体化以及实证化,以便于形成理 念;而另一方面所预见的生活事实须以法律理念为导向来进行典型建构及形成。”我们在对网络中虚拟财产这种生活事实加以规范时,首先要弄清楚法律之内的虚拟 财产如何界定,具有什么属性。
虚拟财产依附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任务,占有一定空间存在于计算机网络,从其物理属 性来看,虚拟财产能为人力所控制,能够在虚拟人物之间流转;从其经济属性来看,虚拟财产源自编程人员的程序编译,消耗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虚拟财产能够满 足“玩家”的需要从而具有使用价值,同时也能够自由交易从而具有交换价值;当然,虚拟财产也是“玩家”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乃至物质财富等的结果。可见,虚 拟财产具有许多与现实财产相同的属性。从法律属性的角度来看,虚拟财产同样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一般而言,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技术限制性、交易性、价值性、期限性 、存在范围特定性、使用人群有限性等特征。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法律只调整社会关系,法律保护某类财产,不是因为它是 “物”,不在于它有价值(包括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而在于存在着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之间具有相似性不是法律保护虚拟财产的根据, 财产是社会关系的客体是法律保护财产的唯一原因?。同时,现实的法律只能调整现实的社会关系,现实的法律不能调整虚拟的社会关系;但虚拟世界并不能完全脱 离现实世界而存在,虚拟世界需要现实世界的物质和能量的支持才能存续。在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发生的关系属于社会关系时,它应当属于现实世界的社会关系。至 此,我们可以给法律是否保护虚拟财产设定一个最为基本的界面限制:只有虚拟财产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时,才能进入现实法律调整的范畴。
所以,虚拟财产虽然是无形的而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而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