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上,必须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协调处理好国家利益、行业利益和个人隐私权利益之间的平衡。由于我国网络业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促进网络经济的发展是当务之急。所以,我们不能一味采用单纯的立法规范模式,虽然那样可以较为有效的保护个人隐私权,但在实践中也表现出其存在的缺陷,比如缺乏灵活性,难以适应日新月异的技术的发展等等。而且僵化的立法规范会束缚网络经济的发展,挫伤网络行业的积极性,妨碍技术的进步,失去发展的契机,使我国在网络经济领域中向国外网络业俯首称臣,不利于我国的长远利益。但是,单纯的行业自律模式也是不行的,行业自律缺乏有力的执行措施和保障手段,没有强制力,使网络隐私权侵权事件频繁发生,使消费者对网络业失去信心,同样会阻碍网络经济的发展。因为消费者才是网络业的服务对象和利益的最终来源,没有了消费者,网络业也就不存在了。为了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遏制国外的网络霸权,促进我国网络业的发展和保护我国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我们必须坚持走综合利用各种措施之路。
第一,建立规范的网络行业自律体系,加强对行业自律的监督。行业自律的作用在许多方面都显现了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网络企业比政府更了解他们自己的行业。即使是制定了有关的法律,行业自律仍不会因而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它会同相关的立法相结合,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使用。目前,在我国强调加强行业自律十分必要,这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同时应加强对行业自律的监督,引入第三方认证、信息中介等监督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自律性规范的落实,保障网络隐私权不被随意侵犯。这样网络消费者才可能建立使用信心,进一步促进网络经济的良性发展。令人可喜的是,最近国内众多网站纷纷宣布和出台自己保护网络隐私的条款或政策。
第二,制定指导性的可操作性的立法规范,来落实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虽然行业自律仍是目前网络隐私权保护最有效最实际的手段,而且许多网站也都出台了保护用户隐私的政策。但这些政策是经不起严格地推敲的,并且隐私政策常常在没有通告用户的情况下被随意篡改。因此,在鼓励业界自律的基础上,应制定出指导性、可操作性的立法规范,才能为消费者的网络隐私权提供最终的保障。
第三,注重网络道德建设,使网络道德深入人心。通过构建适应网络空间的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伦理的调节功能,使人们自觉地维护网络空间的伦理健康,尊重他人隐私,从而为控制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铸起第一道防线。
第四,提高消费者的自我防范意识。无论是行业自律还是国家立法,都是一种公共保护机制,都是依靠外部力量进行规范,但消费者自身也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注重自己的隐私权保护。这就好比为了防止小偷入室行窃,住宅小区内有保安巡逻,警署里有警察值勤,但住户自己也一定要锁好门,才会有最直接的保护效果。首先,消费者不应随意泄露个人数据;其次,消费者应自行采取技术保密手段;第三,消费者应了解网站收集使用个人数据的目的、用途等。
第五,完善技术保障体系。“解铃还需系铃人”,网络技术的发展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同样也将更好地解决公民隐私问题。所以,努力开发更先进的网络技术,增加网络的安全性,也是保护网络隐私权所必不可少的一种措施。
第六,拓展全球化视野,加强国际合作隐私权已被国际社会提升到基本人权的高度,保护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各国也原则上达成了共识,只是在保护方式上存在分歧。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以完善我国的隐私权制度,也是全球性视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