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起诉讼后,奥多比公司认为有关赔偿金额应根据非法复制使用的软件的正常市场价格总额确定。其递交的证据分别列出了被盗版软件的价格,如Photoshop5.0单价为4900元,Premiere6.5单价为6000元等,合计损失应为129270元。
被告公司则认为,根据广州市的市场状况,相关软件的售价比原告所主张的售价要低得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复制、使用奥多比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这些软件,属于商业性使用行为,构成对奥多比公司依法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综合考虑商业软件销售的一般规律、奥多比公司曾对Adobe系列软件进行降价行动等事实后,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奥多比公司经济损失110000元,并赔偿奥多比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0元。
据了解,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案件目前已生效,双方正在协商履行判决。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
这一规定意味着软件的最终用户,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使用盗版软件即为非法,可能被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甚至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