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自动接入服务、自动传输服务的,只要按照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服务,不对传输的作品进行修改,不向规定对象以外的人传输作品。
第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信息向服务对象提供的,只要不改变存储的作品、不影响提供该作品网站对使用该作品的监控、并根据该网站对作品的处置而做相应的处置。
第三,向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只要标明是提供服务、不改变存储的作品、不明知或者应知存储的作品侵权、没有从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利益、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删除侵权作品。
第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在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但是,如果明知或者应知作品侵权仍链接的,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但属于下列8种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条例》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了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
法制办负责人介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往往涉及金额很小,在现实中缺乏通过行政或者司法程序解决的必要性。为此权利人认为网络上的作品侵犯其权利或者删除、改变了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可以书面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权利人书面通知,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并转告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认为其提供的作品未侵犯他人权利,提出书面说明要求恢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还可以恢复与该作品的链接,同时转告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