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隐私权,通常是指“私生活不受干涉的权利或者说公民对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享有不受他人干涉搅扰的权利。[11]王利明先生认为隐私权又称“私生活秘密权”。公民对自己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的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主要包括个人生活自由权、个人情报保密权及个人通讯秘密。[12]由于电子数字证据中经常包括当事人个人的隐私,在收集和运用电子数据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收集。只能收集与本案有关的电子数据,不得任意扩大收集范围。对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所收集到的电子证据应当排除其证据效力。电子数据的保存必须精确、完整和公平。电子数据收集后必须及时固定并保持原状,不得毁损和泄露其内容。当事人有权查阅收集到的电子证据并有权对错误的资料提出异议,对于违法收集运用电子证据的侵犯其隐私权的行为可以提出控告。对违法收集运用电子证据并造成当事人损害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吕国民.《国际贸易中EDI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81-182
[2]何家弘.《电子证据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1.
[3]冯大同.《国际贸易买卖法》[M].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 1993,304.
[4]何家弘.《电子证据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44.
[5]樊崇义.《视听资料研究综述与评价》[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2,176.
[6]lan M.Gahtan:“Electronic Evidence”,by the Thomson Professional Publishing (1999):p.138.
[7]锁正杰.《刑事诉讼法哲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8]乔恩.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102.
[9]陈朴生.《刑事证据大全》[M].台湾:三民书局 1985,275.
[10]梁玉霞:比较:刑事证据开示的基础[J].法律科学 2001,(3):93.
[11]刘明勋:现代社会与隐私权保护[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5):85.
[12]王利明:《新闻侵权法律词典》[D].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