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文所述,网上行为充分体现网络活动者的主观意志,是一个自律程度较高的空间。所以笔者认为,网络案件的管辖应该更多地考虑当事人主观意志,从促进网络发展来看协议管辖将能很好地体现这一点。
协议管辖原则在解决网络民商事纠纷中具有明显的优越性。首先,协议管辖可以消除管辖权冲突。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由于各国确定管辖权的原则不同,同一个案件可能会出现若干个国家法院都有有管辖权的情况,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可以使法院管辖权得到进一步明确。其次,使当事人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在争议之前当事人共同选择了管辖法院,就可以使当事人对法院地国家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有所了解,对当事人双方来说都能充分体现公平。再次,协议管辖也使判决的执行得到充分保障。
网络空间的自律性较高,多数网上行为都充分地体现了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可以成为确定管辖权的基础,笔者认为网络用户或网上行为与管辖法域连结点应选择ISP.原因在于:
首先,因特网服务提供商(ISP)是因特网服务的提供者,也是因特网访问的提供者。所有通过拨号终端对因特网进行访问的用户,都必须通过专门设备接入网络,而ISP则提供这种访问所需要的通过。目前ISP所扮演的角色正是网络的服务者、组织者和管理者,它无疑是与因特网案件具有最密切联系因素,是有现实基础的,[9]他们在因特网相应的管理机构注册有自己的域名,有着自己管理的域,所以不论在物理空间还是网络空间,ISP是确定的也是相当稳定的。其次,ISP的任务是提供连接服务,可以说它每时每刻都与用户相连接,同时也与世界范围内所有与其相连接的国家存在关联;ISP在网络的运行过程中,它时时刻刻都在向全球用户提供相关信息,从而与管辖区域之间存在消极或积极的关联。
在网络空间,ISP在接受网络协议(Internet Protocols)的基础上,选择某一国家的法律或将有关案件交由某一国法院审理,并将所选择的法律或管辖国家写进自己的协议中,而网络用户依其主观愿望和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ISP,所以最初的选择取决于网络用户,充分体现地意思自治原则。在网络案件中,当事人所有的与管辖区域相关联的因素中,最容易确定的就是当事人的ISP了,通过ISP进而可以指向ISP的住所地法以及它所选择的适用法律,这样也就很容易确定这一网络案件应属于哪一具体国家管辖了。而各个ISP之间可以通过明示的方式表明自己的住所和所选择的法律,从而也能使用户知晓自己所处的网上社区(Virtual Community)以及所需遵守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