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英文为Privacy,主要是指自然人的隐私。自然人的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1890年,美国法学家布兰代斯(LouisD.Brandis)和沃伦(SamuelD.Warren)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TheRighttoPrivacy),其中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隐私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是指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骚扰、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一般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宁静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及个人隐私利用权。
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与现实生活中的隐私权不同。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网络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选择权;网站收集个人资料前须征得用户的同意,用户有权选择是否提供个人资料以及提供哪些个人资料。(2)知情权;当网站搜集的是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时,用户有权知道网站收集了他的哪些信息、信息的内容是什么、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这些信息会不会与他人共享等。如果用户无法得知上述情况,知情权就是不完整的,也就无法充分正确地行使其他权利。(3)控制权;用户有权控制其个人信息的使用,包括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其个人资料,对错误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和补充等,并在利用个人资料的特定目的消失后享有永久删除其个人资料的权利。(4)赔偿请求权;用户有权要求网站保护其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当网站或其他侵权者利用用户信息资料侵犯其隐私权时,用户有权要求网站经营者或其他侵权者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
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涉及如下领域:
(1)具有可识别性的个人资料的保护;任何对个人资料的非法收集、存储、使用都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2)个人生活秩序的保护;网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在网上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支配。
(3)个人私事的保护;任何人包括网络服务商,不得窥视、泄漏、干涉他人的私事。
(4)个人领域的保护;国家、网络服务商、黑客等不得对个人的信息系统进行攻击、破坏。若国家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网络进行监视而触及网络使用者的隐私时,应依法可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