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更好地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延庆县招商引资服务,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前来投资兴业,促进延庆县经济发展,制定延庆县招商引资中介服务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一、对于为延庆县引进实体项目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人或者中介组织,按照其提供中介服务的程度和质量,给与不超过项目实际到位资金5‰的一次性奖励。
二、本办法所指的中介人、中介组织,是指引荐外来投资者来本县投资,发挥媒介作用的县内外中介机构、经济组织、社团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支持奖励具体投资项目的性质、规模和领域。
引进的企业必须是在县域内注册的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实体企业或者盘活闲置资产的项目。
根据延庆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鼓励投资领域,对如下领域的招商引资项目中介服务进行奖励:
1、农业:生态农业,包括设施农业、观光农业、出口农业和以开发当地资源为主的农业品加工业。
3、商业:新型业态的商业设施项目、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农产品加工批发配送中心、商业街区改造项目等。
4、旅游服务业:旅游服务升级改造项目、大型旅游休闲娱乐设施建设、四星级以上酒店及渡假村项目、现代化商务会所(展)建设项目、旅游景点的开发升级改造及旅游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等。
四、中介奖励资金的核定标准和发放:
按申报年度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不超过5‰给予中介人奖励,具体比例由招商引资单位与中介人共同确定。实际到位资金以企业形成固定资产(土地、厂房、设备、经营性建筑物等)并记入固定资产帐的资金(外币按入资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为依据进行认定,所有引资建设项目待投入生产运营后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由投资促进局按项目审核支付给招商引资单位后,由招商引资单位具体制订奖励标准并兑现。
五、 中介人奖励审核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 中介人个人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引进企业开具的中介人证明;被引进企业所属乡镇开具的中介人证明。奖励年度末固定资产明细报表 (固定资产的登记簿)、资产负债表、土地证及有法定效力的票据、或者能够证明固定资产账面实际数的其它相关材料。
2. 此办法实行中介人、中介组织自愿申报制度。中介人、中介组织在外来实体企业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会同投资者、项目引进单位持营业执照、中介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到县投资促进局登记《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登记备案表》并由项目各方签字或者加盖印章,作为中介人、中介组织提供中介服务的初始证明材料。
3.每个申报奖励年度末(11月中旬),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中介人、中介组织填写《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申报表》并签名,加盖项目所属乡镇直属行政单位相关签章。
六、根据中介人、中介组织提供的上述资料,延庆县投资促进局会同审计(会计)事务所等有关部门进行核准后,报县政府研究确定后,一次性把奖金颁发给有关引资单位。授奖后,企业增项、增资、续建工程不另行奖励,本办法由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