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招商引资有成效的企业经营者和企业的奖励政策,按照市政府嘉政发[2003]78号文件执行。
2、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和企业的资金,由区财政部门从被引资企业上缴地方财政新增实得部分中列支。引进企业、新办企业自投产并实现税收起算;已办增资企业以上一年为基数,从企业当年上缴区财政新增实得部分中列支。
3、奖励招商引资有成效的企业经营者和企业的年限为连续的三年,原则上不得中断计算,在此期限内,引进或增资企业没有或上缴区财政没有形成新增部分时,区财政不给予奖励。对引进属国家鼓励类项目的企业,奖励年限允许中断计算,但中断计算年限自开始奖励年起算,不得超过五年。
4、 招商引资有成效的企业经营者,在享受市政府嘉政发[2003]78号文件的规定奖励时,区政府还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招商引资引荐奖励。
5、招商引资有成效的企业经营者在奖励期限内,由区政府安排,按照机关干部待遇,每年可享受一次免费体检。
6、凡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有关企业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区财政、税务和外经贸部门审核确认。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几种奖励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其奖励按高限办理,但不重复计奖。新增地方财政实得部分是指新引入资金投产后新增的(不含区域内原有企业搬迁,不包括老企业原税收优惠政策到期恢复征收的)收入。
7、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列支兑现,在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安排。
8、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外经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