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发展天柱经济,特制定《天柱县招商引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凡为我县引资、投资开发的均适应本《办法》。?第三条 招商引资的原则是:互惠互利、共同发展,谁投资、谁受益。?第四条 招商引资工作的承诺是:讲究效率、政策优惠、办事公开、保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
第五条 我县经济发展的方针是:“贸工农强县、种养加富民”。我县经济发展的重点是:农业,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实施农业产业化战略,抓好山区农业综合开发,重点建设好优质米、土鸭、生猪、林果品、油料、药材等基地及农产品加工业。工业,重点扶持建材,矿产资源的加工,轻工产品的开发。立足“建设大市场、搞活大流通”,鼓励投资专业市场、房地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业及其他经营服务项目。?第六条 投资和经营方式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第七条 招商引资有关事宜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接洽,归口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的集中联合办公制度,设立“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审批领导小组”,负责招商引资建设项目的统一审批,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无条件地负责办理有关证照。?第八条 设立县招商引资投诉中心,受理投资者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投诉,及时、公正、合理地调处有关矛盾和纠纷,维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第九条 对投资100万元以上兴办企业或投资开发我县荒山、荒坡、荒地、荒滩、荒水的核发《投资经营试营证》,试营期为一年,在不触犯我国刑律的前提下,对该企业实行免检免查。为了有效地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县招商引资局可为投资者代办有关手续,以确保项目尽快建成投产。?第十条 为投资者及家属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保证投资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县公安部门对投资者实行重点安全保护责任制,依法打击危害投资者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案犯,凡涉及投资者的各类治安、刑事案件,当日立案查处,并分别于五日和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取得《投资经营试营证》的(采矿业除外),在投资试营期内,免收各种行政性规费,县级地方税收全额即征即返,免交水电增容费及供电贴费。?第十二条 投资50万元以上兴办种植项目和养殖项目的,从实现收入起,即征即返农林特产税、企业(个人)所得税三年。?第十三条 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的(不含采矿业),其固定资产投资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即征即返个人和企业所得税十年;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即征即返个人和企业所得税五年。投资到位100万元以上的,免缴县内一次性交纳的各种行政性收费,100万元以下的免交50%;对一次性交纳的事业性收费,只收工本费,并按最低标准执行。第十四条 凡投资300万元以上兴建专业批发市场的,县人民政府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到专业市场经营的,县级地方税收即征即返一年,各种行政性收费免交二年。凡从事农产品经营销售的企业,年均销售收入达50万元以上的,行政性收费减半征收三年,五年内县级地方税收即征即返50%。投资房地产100万元以上,各种行政性收费减半征收,各种县级地方税收即征即返50%。根据旅游规划投资开发旅游业的,免收名种行政性规费五年,县级地方税收全额即征即返五年。
第十五条 投资兴办农业综合开发,所需土地使用权,由投资者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集体或农民按当地出让基准价商定,国土管理部门和土地所在乡(镇)政府负责无偿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 投资兴办工业(除采矿业外)所需占地,按固定资产投资每100万元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无偿出让土地使用权1亩。?第十七条 按规划投资兴办专业市场,按固定资产投资每100万元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无偿出让土地使用权0.5亩;投资市政公共设施10万元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无偿出让土地使用权0.05亩。
第十八条 投资者取得营业执照,凭招商引资局证明,有关部门免费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常住居民户籍。?第十九条 投资者未办理常住居民户籍的,凭招商引资局出具的证明,其子女入托、入学、职称评定、购买住房等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待遇。
第二十条 对成功引进资金(省、州下达的各项专款除外)兴办企业,或引进科学技术,能使企业新增利润的,由财政按所实现的税收总额(除即征即返的外)5%予以奖励三年;在我县无偿投资开发和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县人民政府按实际投资额1—3%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积极支持、配合、协助招商引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一条 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50万元,纳入县财政预算,用于兑现本《办法》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我县原有的招商引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电话:0855-7522248)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