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谈以林猷澳为领头人的“永和大王”。1996年2月25日,上海永和豆浆大王餐饮有限公司成立(以下简称上海永和大王公司),也是经营豆浆、油条类的快餐店,挂“永和豆浆大王”牌匾。1997年,这家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在第42类(餐馆、快餐馆)成功注册了“永和大王”商标。1998年,上海弘奇公司因认为“永和豆浆大王”与“永和豆浆”类似,向上海市工商局举报。后经过调查处理,上海永和豆浆大王餐饮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上海永和大王公司以直营店为主要扩张方式,经过多次资本运作,至今已在全国设立了100家左右的连锁店,形成了与上海弘奇公司双雄并立的局面。同样使用“永和”字样的商标,同样经营豆浆油条,同样发展良好、具有较高知名度,所有这些使得上海永和大王公司与上海弘奇公司不但成为了经营上的主要竞争对手,也使得他们成为了这场“永和”品牌之争的主角。
在上海弘奇公司与上海永和大王公司争斗正酣之时,全国各地以“永和”、“永和豆浆”为字号的豆浆快餐店层出不穷。上海弘奇公司在面临上海永和大王公司这个强硬对手的同时,又面临着数不胜数的新的竞争对手。如果说上海永和大王公司像一只猛虎,不好对付,全国各地那些众多的个体经营者则像一群狼,任你左冲右突,总感力不从心!当然,从另一个角度讲,对同样自视为“永和”正宗的上海永和大王公司来说,这些小的永和豆浆店,也是冒牌者和竞争对手,如果有适当机会或在直接影响自身发展时,也愿意加以清剿。
林炳生独具慧眼在台湾和大陆最早注册了“永和”商标,这是他的独到之处。然而可惜的是,因为各种原因,林炳生未能在大陆及早自行开展“永和豆浆”事业,而只是将“永和”商标许可给邱耀辉使用。这种做法,虽然在当时有一定的好处,但从今天的发展形势来看,应该是弊大于利。如果林炳生在1995、1996年就在大陆自行开店,无疑会为今天的发展打下更坚实的基础,其竞争优势可能会更明显。
为保护“永和”豆浆品牌,打击竞争对手,排除连锁体系拓展障碍,上海弘奇公司开展了全方位的品牌保护工作。
首先,从商标注册入手,努力建立一个完善的商标保护体系,同时对涉嫌侵权的商标提出异议或撤销申请。至2006年,永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弘奇公司的海外母公司,第730628号“永和”商标的目前持有者)申请了40件左右与“永和”有关的商标(有些被驳回)。此外,对于竞争对手或第三方申请注册的与“永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上海弘奇公司力所能及地提出了异议或撤销申请,也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支持,从源头上打击了侵权和假冒情况的发生。
其次,对于各种各样的假永和豆浆店侵犯商标权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上海弘奇公司,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性的打假。用上海弘奇公司人士的话来说就是:“先与这些门店联系,若是他们愿意加盟,就收编或并购为加盟店。如果双方互动不行,我们就向当地工商举报,由他们来处理。特别顽固的商家,将通过司法途径直接起诉。”
经过艰苦的工作,上海弘奇公司的打假事业取得了累累硕果。据报道,仅在山东省,工商部门就一次性地处理了几十家假“永和豆浆”,有力地支持了上海弘奇公司在山东的特许加盟工作。在河北、天津等省市,通过工商部门进行打假的工作也取得了较大进展。而对于那些顽固不化的侵权者,上海弘奇公司则坚决地提起诉讼,在全国遍地开花地打起了侵权官司。
“唐山诉讼”是上海弘奇公司开打的最早的官司之一。2000年12月,经上海弘奇公司授权,河北唐山的陈薇女士在唐山市开设了永和豆浆唐山店。然而在2001年4月左右,另一位女士刘凤英在唐山市夏日商城开办了一家未经上海弘奇公司许可的“永和豆浆唐山店”,挂上了与陈薇特许连锁店相同的红色“永和豆浆”店招牌,并使用带有“永和”字样及“稻草人”(亦为永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图形的招牌和餐具,发放带有“永和豆浆”字样的餐券,以假乱真。上海弘奇公司为此将刘凤英诉至法院。2002年1月31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刘凤英开办的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南路永和豆浆店,未经上海弘奇公司授权许可,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同时给当地消费者造成误解,给原告及原告授权陈薇开办的唐山市路南永和豆浆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为自己牟取了不当利益。
进入2005年以后,根据公司新的发展战略,上海弘奇公司明显加大了打假工作的力度,紧锣密鼓的诉讼接连展开了。在2005年和2006年当中,上海弘奇公司打赢了数起商标侵权官司。比如,上海弘奇公司诉苏州吴江市松陵镇永和豆浆店个体业主朱元兴商标侵权案,于2005年在苏州中院取得了胜诉。上海弘奇永和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由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名称变更而来,以下仍简称为上海弘奇公司)诉徐明人、张桔兰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06年在江苏高院取得了胜诉。上海弘奇公司诉徐明能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06年在江苏高院取得了胜诉,等等。
虽然是捷报频传,然而上海弘奇公司在商标注册上存在的问题依然不能忽略。根据商标检索发现,永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在大陆申请、注册的与“永和”有关的商标从1993年至今共有40件左右,数量不可谓不多。但仔细究来,我们会发现一个大问题,在这些商标当中,除了那个第730628号“永和”及图商标以外(1993年申请,1995年获得商标专用权),还有两件商标是在1998年申请注册的。除了这三件商标之外,其余全部商标均是在2002年后申请注册的。这个时间,正好是在林氏兄弟2000年在大陆成立上海弘奇公司之后。因此,正如我们在第一部分“缘起”中所述,林氏兄弟最初将商标许可给邱耀辉使用,过于迟缓地进入大陆市场,不但有启示一所述之二大弊端,还大大迟延了对“永和”商标进行保护性注册的时间,从而给上海永和大王公司和其他竞争者留下了从容地抢注近似商标的时间!同时也可能丧失了对已注册的近似侵权商标提出异议、要求撤销的最好时机!
在注册商标的问题上,上海永和大王公司无疑比上海弘奇公司做得更出色。
商标注册到位,在市场经营中就可能占得先机,否则就可能会陷入被动,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如何描述都不过分。
在上海弘奇公司取得频频捷报的同时,挫折与失败也如影随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