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对于地产商提供场地,零售商在此贩卖商品,这样一块共同使用的场所,了解两者对这一场所的不同价值评判,不仅直接关系两者各自的收益,也是两者在同一商业价值链上达到协调一致的关键。以下就两者在价值评判中的几个不同点谈谈自己的看法。
以什么为标准评价商业经营场所的价值?零售商是以自己的店铺为标准,地产商是以商圈及立地条件为标准。更具体地说,零售商以自己店铺所处场所为视点,判断商圈及立地条件是否满足开店的要求。地产商以商圈及立地条件为视点,判断场所具有多大的商业地产开发价值。前者是由小向大看,即由场所看商圈;后者是由大向小看,即由商圈看场所。
顾客不仅是零售商获取收益的直接保障,同时,地产商也要依据场所能给零售商带来多少顾客、带来什么样的顾客来收取店铺租金。但是,两者对顾客类型的划分却有如下的不同。
零售商面对的是某一类消费群体的某种特定需求。所以,零售商对顾客进行分类时,是依据店铺经营的商品品种,对这类消费群体进行详细分类。例如,时装店要依据顾客的年龄段、工作性质、工资收入、生活方式等从不同角度进行详细纵向分类。详细分类的目的是为了调整商品构成,从而满足不同客层的不同需求。
地产商面对的是各类不同业种、业态的店铺所包含的综合性顾客群体,所以,地产商是依据现有的各种业种、业态所服务的顾客特征对整个商圈内的顾客进行横向分类。例如,高收入中年女性购买服装去百货店、一般家庭妇女购买服装去综合超市、年轻女孩购买服装去时装店等。横向分类的目的是根据不同业种、业态的店铺在城市空间中的分布规律,选取与场所相适宜的业种、业态,依据消费者的空间性购物行为来判断这里能来多少顾客。由此,为确立招商目标、制定租金价位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