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明确合同性质,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有人认为招商引资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为是政府,在合同内容中也有政府运用行政手段,为投资方提供服务或给予对方优惠政策的行政权力。认定招商引资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平等,因此,招商引资合同不符合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特征,招商引资合同应该是行政合同,而不是民事合同。我们认为,衡量一个合同是不是民事合同,除看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外,还应看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双方是否可以协商,是否可以讨价还价。招商引资合同在签订的过程中,投资方可以与政府协商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就是说招商引资合同需经政府与投资方意思表示一致,双方达成合意后,才可以签订,政府不可以运用行政权力强制对方签订招商引资合同。而政府的行政行为是政府的单方行为,只需要政府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完成,不需要征求相对人的意见。因此,我们可以认定政府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是普通的民事主体而不是行政主体,招商引资合同也是民事合同,而不是行政合同。明确了招商引资合同的性质,也就明确了在审查招商引资合同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即招商引资合同要符合合同法及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要运用合同法及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解决招商引资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问题。
第二,明确合同内容,解决双方权利、义务问题。 招商引资合同的核心内容就是明确投资方与政府权利、义务问题。招商引资合同在法律性质上是民事合同,同时又是双务合同,就是要求双方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要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设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政府承诺给投资方的优惠政策时要量力而行,不能为了招商而招商,要考虑招商引资成本与效益对等。因此,在招商引资合同中,政府不能因急于招商,而为投资方提供“超国民待遇”,也不能在合同中设定不切实合实际的承诺,更不能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招商引资。在实践中,发生过政府为了招商引资而夸海口,而为此付出沉重代价的事例。如:因为招商引资合同中的承诺无法兑现,河南省漯河市政府被广州市南强塑胶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兑现招商时“将漯河市电厂交付给广州市南强塑胶有限公司无偿使用”的承诺。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漯河市政府因不再交付漯河市电厂赔偿广州市南强塑胶有限公司3800万元,由漯河市人民政府用地方财政收入作为赔偿款支付。这笔巨额赔偿,也在警示我们在招商引资中,政府应该把着力点放在企业发展环境的营造上,而不应该做出种种不切实际的承诺。因此,政府法制部门在审查招商引资合同时,在审查合同合法性的同时,又要兼顾合同内容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这一方面有利于合同的完全履行,也防止因招商引资合同内容的不公平,使政府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三,明确合同履行,解决责任主体问题。 政府的招商引资工作是全方位工作,涉及部门很多,如工商、税务、土地、房产、劳动等,为了全面履行合同确定的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义务,防止各部门推诿,产生不利于合同履行的效果,从而影响政府的信誉,政府法制部门在审查招商引资合同时,要明确合同所涉及部门的具体工作,如果不能在招商引资合同中详细规定各部门的责任,也要另附各责任部门的具体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完成标准等内容的任务分解,以保证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四,明确合同效力,解决违约责任问题。 招商引资合同不同于投资意向,一经签订对双方就具有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违约责任的设定是为了保证合同履行、实现合同目的最有效的方法。因此,违约责任是招商引资合同必需具备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审查招商引资合同时,对违约责任的审查要慎之又慎,要保证违约责任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又切实可行,还要使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惩罚性,约束合同双方全面履行合同,否则违约方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总之,政府法制部门在审查招商引资合同时,要充分认识招商引资合同在招商引资工作中重要作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待招商引资合同的审查工作。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对于重大的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招商引资合同,可召开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咨询会或论证会,保证招商引资合同合法、公平、有效,保证招商引资工作良性发展,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树立诚信政府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