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中方合资(合作)者送审的上报合资意向书的报告;
3、投资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法人营业执照);如中方为国有企业的需附国有资产评估材料及国资部门确认意见;若外方以自然人投资,则提供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发的个人身份证明;若外方投资者是企业的,须附外方法定代表人有效的资格证明;
5、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意见;
1、合资(合作)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属国家鼓励和允许类项目,投资总额在200万美元以下,且不涉及征用土地和基本建设,可以《项目审批表替代》)及实物出资清单、进口物质清单、设备清单(注明用汇额);
3、中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0%;
4、外方以人民币利润再出资的,则应提供当地税务机关完税证明、上年度审计报告;
7、某些特殊项目或涉及国家限制外商投资项目行业,有主管部门或有关部的认可意见(如医药、运输、建筑业、工程设计、广告、殡葬、房地产、食品、旅游等);
8、项目选址红线图及平面图;如租赁厂房,需提供房产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
1、经中外双方法定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及有关附件(包括合同组成部份的附属协议、投资者实物作价清单、技术投资协议、外销协议等);
4、中外方委托代理人签署章程及有关附件的,则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有效的书面授权书。
四、合同、章程审批须报送材料(以下材料一式十五份,其中有一份原件)
1、合同、章程送批报告(主办单位的主管部门报管委会的文);
4、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中方人选的国内职务及证明;
1、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确认书,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中方领导成员登记表、在企业任职的外藉和港澳台人员登记表(由工商局提供统一表格,董事长照片两张,副董事长及正、副总经理照片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