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担保涉及外经贸委(局)、工商局、外汇管理局、国土与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在此,以外商独资企业以自有土地及房产对外抵押担保为例。
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担保的对象有以下限制: 担保人不得为经营亏损的企业提供担保;担保人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提供担保。
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法人对外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因此对外担保的外商独资企业其对外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应符合相关财务比例。
同时,按照外经贸部在《关于对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问题的答复》中对《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做出的进一步解释, 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 应满足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规定如期缴付出资以及抵押期限不超过企业经营期限等条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