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律规定,控制企业兼并的主要执行机构是联邦卡特尔局,它被授予了禁止兼并的权力,但在实践中,联邦卡特尔局不可能及时地掌握全国各地企业兼并的情况。因此,为便于联邦卡特尔局对兼并的管理,《反对限制竞争法》规定了企业兼并的两种报告义务,一是兼并后应履行的报告义务,二是兼并的事先通知义务。此外,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德国法律还规定对联邦卡特尔局的决定不服时,当事人有权采用法律救济手段(注:《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3、24a条。)。
1.兼并后应履行的报告义务为,如果已完成的兼并会对竞争产生重大影响,则必须及时通知联邦卡特尔局。根据《反对限制竞争法》的规定,兼并在三种情况下被认为会对竞争产生重大的影响:(1 )有关兼并在特定市场中形成或达到了20%以上的市场占有率;(2 )参加兼并的企业之一在另一市场中拥有20%以上的份额;(3 )参加兼并的任何一家企业拥有1万名以上的雇员,或上一年度的营业总额达到5亿马克。对于事后报告的企业兼并,在其登记后的一年内联邦卡特尔局都有权认定其违法而予以禁止。由于违反卡特尔局禁令的行为是无效的,所以兼并企业必须解散,或者出让其部分财产,或者分成几个企业。
2.兼并的事先通知义务为,对于在筹划中的兼并,应该事先向联邦卡特尔局申报。这种事先申报是任意性的,但在有以下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时应为强制性的:(1 )参加兼并的两家公司各自的年度营业额都达到了10亿马克;(2)其中任何一家公司的年度营业额达到了20亿马克;(3)其他法律规定必须要事先申报的。 对于需事先通知的企业兼并,如果卡特尔局认为有必要进行审查,就得在一个月内通知有关企业。如果在这一个月期限内它未通知有关企业,兼并便可被视为得到了批准。在前一种情况下,如果卡特尔局要禁止这个兼并,原则上必须在得到兼并通知后的4个月内发布禁令。 规定兼并的事先通知义务是为了使参与兼并的企业尽早知道卡特尔局对兼并的态度,以尽快消灭经济活动中的不稳定状态,避免兼并发生后被禁止而造成的损失。
3.兼并被禁止后当事人有权采用的法律救济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向联邦卡特尔局所在地柏林的高级州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再审。再审时企业可以向法院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如果企业对上诉法院的判决仍然不服,可向联邦法院请求法律再审,但联邦法院仅审查与案情相关的法律问题,而不再审查有关的事实。二是向联邦经济部长申请特许批准,但一般只有在以下情形时有关的申请才可能得到批准:兼并对整个经济带来的好处大于其对竞争的妨害,或者从重大的公共利益考虑需要此种兼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