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担保公司的人员表示,《办法》的推出将促进担保行业更大地发挥为中小企业融资搭建平台的作用。
《办法》推出后,其中关于风险管理的部分几乎每一条都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有专家坦言,担保行业发展的时间尚短,在风险管理上存在一些疏漏,改善这一问题是出台《办法》的一个重要原因。
中国银监会相关人士也表示,要坚持适度审慎监管模式。而审慎监管在《办法》中主要体现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投资限额、准入门槛和放大倍数等方面。
如在准备金提取上,该《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李世奇分析说,这两项准备金的提取都大大高于原有准备金提取的相关规定,可见,监管部门对风险管理的力度有所加大。
又如《办法》中规定: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最高可达净资产的10倍,而若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或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这将使得其最高担保户数或单笔担保金额大幅下降。
《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李世奇表示,这一规定或许将引起担保行业的调整。
“现在对于绝大多数担保公司,尤其是民营性质的担保公司而言,在自有资金投资这一块都高于《办法》中的规定。”李说。
“担保机构本身收费的费率是比较低的,只有将担保额放大到一定倍数时才能保证合理的盈利。最好的方式就是通过投资将闲置资金利用起来以获得较好的收益。”李世奇介绍说,“目前在投资方面的严格限制,将使得一部分担保机构难以获得盈利,甚至部分担保机构,尤其是民营担保机构有可能退出担保行业。这个比例现在还不好评价。”
“担保是整个金融信用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成为地方政府促进和扶持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而且,一个有效的担保体系的建立在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同时,对扩大整个社会信用交易量,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教授杨超琦表示。
担保行业的发展促成了一批有资质和经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现,他们得到了商业银行的认可,并有效提升了需要支持的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也增加了信贷资金的安全性。
“以北京地区为例,担保行业在对中小企业融资上的贡献还是很大的,去年北京担保行业新增担保额是880亿元左右,担保总额包括在保余额和新增担保额在内,共计1600亿元左右。”李世奇介绍说。
另外,杨超琦表示:“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整个金融体系的一个补充环节,还承担着贷前调查的部分职能,这对提高银行的贷款审批效率有很大的帮助。”
“《办法》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将融资担保业的管理纳入了金融行业管理的轨道,其市场准入参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办法实施了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前置审批制度,其业务范围的规定也有更大程度的金融规范,这必然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规范发展起到现实作用具有长远意义。”杨超琦不无欣慰地指出。
10年的发展,担保行业的进步虽然有目共睹,但是在行业监管和企业风险控制上的缺陷还有待健全,使得这一行业相对于庞大的银行系统来讲,仍处于弱势地位。
但担保行业发展的规模已经不容忽视。据了解,就北京地区而言,其中94家担保机构的总注册资金为250亿元左右。可见,通过这些担保机构获得的担保总额有多么可观。
杨超琦评论说,《办法》的出台有“三个辩证作用”,一是促进担保业与银行业合作的同时,也将为担保业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二是强化政府对担保业监督管理的同时,也将有利于政府给予担保行业更多的关注和支持,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三是《办法》在规范了担保业秩序、降低准入资本门槛的同时,将更有利于更多的社会各类资金的进入,从而扩大担保行业的规模实力与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