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博电厂项目由安然公司安排筹划 , 由全球著名的工程承包商柏克德 (Bechtel) 承建 , 并由通用电气公司 (GE) 提供设备 - 当时这几乎是世界上最强的组合。电厂所在地 , 是拥有印度最大的城市孟买的马哈拉斯特拉邦 , 是印度经济最发达的地区 , 其国内地位相当于我国 的上海。投资者、承包商以及项目所在地的经济实力均是最强的 , 当时该项目的前景让不少人看好。
与常见的项目融资的做法一样 , 安然公司为大博电厂设立了独立的项目公司。该项目公司与马邦电力局 ( 国营 ) 签订了售电协议 , 安排了比较完善的融资、担保、工程承包等合同。在项目最为关键的政府特许售电协议中 , 规定大博电厂建成后所发的电由马邦电力局购买 , 并规定了最低的购电量以保证电厂的正常运行。该售电协议除了常规的电费收支财务安排和保证外 , 还包括马邦政府对其提供的担保 , 并由印度政府对马帮政府提供的担保进行反担保。
售电协议规定 , 电价全部以美元结算 , 这样一来所有的汇率风险都转移到了马邦电力局和印度政府身上。协议中的电价计算公式遵循这样一个基本原则 , 即成本加分红电价 , 指的是在一定条件下 , 电价将按照发电成本进行调整 , 并确保投资者的利润回报。这一定价原则使项目公司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减至最小。 我们可以将售电协议理解为印度政府为其提供的一种优惠 , 但正是这一售电协议使得马邦电力局和印度政府不堪重负 , 随之产生的信用风险导致了该项目最终以失败告终。
对印度经济发展的乐观预期使马邦电力局和大博电厂签订了购电协议 , 但金融危机造成的卢比贬值使马邦电力局不得不用接近两倍于其他来源的电价来购买大博电厂发出的电力。 2000 年世界能源价格上涨时 , 这一差价上升到近 4 倍。到 2000 年 11 月 , 马邦电力局已濒临破产 , 因而不得不开始拒付大博电厂的电费。根据协议 , 先是马邦政府继而印度联邦政府临时拨付了部分款项 , 兑现了所提供的担保与反担保。然而它们却无法承担继续兑现其承诺所需的巨额资金 , 因而不得不拒绝继续拨款。至此 , 该项目运营中的信用风险全面爆发。
根据契约经济学理论 , 协议中的任何承诺都有与之相对应的承诺成本 , 随着承诺成本的增加 , 承诺方产生信用风险的概率也随之加大。 在大博电厂案例中 , 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个逻辑推理过程 : 项目建设、 运营中发生的建设风险、汇率风险 ,导致了大博电厂过高的上网电价 , 过高的上网电价使马邦电力局、马邦政府、印度政府承受了超出其能力范围的承诺成本 , 最终它们的违约也就成为一个必然的结果。
实际上 ,BOT 项目融资的建设风险、金融风险、市场风险与最终的信用风险并没有一个必然的逻辑关系 , 大博电厂案例中信用风险之所以发生 , 是与该项目不合理的风险分配结构联系在一起的。
如上文提到的 , 为了吸引外资 , 印度政府在大博电厂项目中对安然公司提供了极为优惠的待遇 , 因为签订了类似于包销的售电协议 , 因此项目中的金融风险、市场风险等几乎全部落到了印方头上。如果没有亚洲金融危机 , 如果印度国内经济运行良好 , 在这样的一种风险分配结构下 , 大博电厂项目也有可能运营成功。
但经济活动不允许有太多的如果 , 一个成功的项目 , 在项目初期就应该考虑到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 , 并据以设计出合理的风险分配方案。对于印度政府而言 , 部分是因为缺乏经验 , 部分原因是为了尽快促进项目的开展 , 有关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成本分析、产品市场、资金回收、 风险分配问题都未予以认真考虑。本意为吸引外资的优惠待遇 , 其结果却导致了政府的失信。大博电厂纠纷的直接效应就是 , 目前几乎所有的印度境内的独立发电厂都陷于 停顿 , 印度吸引外资的努力也因此受到沉重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