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官作出初裁,ITC接受,并将此裁决作为ITC的最终裁定,除非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的ITC的委员在45日内建议重新审议该裁定。当事人双方也可以请求ITC重新审议行政法官的初裁。
行政法官作出动议初裁,ITC接受,并把此裁决作为ITC的最终裁定,除非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ITC委员在30日内建议重新审议裁定。当事人双方也可以请求ITC重新审议行政法官对动议作出的初裁。
向ITC申请重新审议需要在收到行政法官作出的初裁后10日内提出。如果是对动议的初裁申请重新审议,要在收到行政法官的初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重新审议的理由一般包括:初裁事实的依据是错误的;所适用的法律是错误的;裁定与ITC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相对方在收到另一方关于申请重新审议的请求后5个工作日内可以提起反诉。ITC在初裁送达当事人的45日内(动议的初裁送达当事人30日内)决定批准或拒绝该申请。
只要有一名委员支持对初裁进行审议,ITC就要启动审议程序。在存在明显的错误或滥用法律或程序的情况下,ITC可以自行启动审议程序。
在行政法官初裁阶段,被诉方须在送达诉状之日起的20日内提交反诉书。如果申诉方同时还申请了临时禁令,被诉方须在送达诉状之日起10日内(如果情况比较复杂,被诉方须在20日内)提交针对临时禁令的反诉意见书。
在收到ITC作出终裁后的14日内,任何关系方均可以提出申请要求ITC复议。ITC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确认、取消或修改其终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