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国务院去年就已正式出台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用来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与监督管理。一年多来,各项改革措施取得良好成效,但仍然存在着投资产出率指标下降、行政力量主导投资领域、大中型项目投资效益低下等问题。为减少“政绩工程”、“花架子、无效益”工程的上马,避免出现重大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势在必行。
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实行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是完善政府投资管理分工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比如,投资主管部门主要从项目审批、初步设计概算核定、投资计划下达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监管,财政部门主要从建设资金拨付、使用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监管,建设部门主要从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和建设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管。
三是加强审计监督。要积极开展效益审计,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审计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对项目法人及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项目建成后,应对建设项目开展效益审计,对项目立项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等过程进行系统评价;对项目竣工投产和运营情况进行经济评价;对项目的社会影响进行评价。这是加强政府投资管理和项目监管的重要环节,对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加强投资项目管理和制约项目参与各方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应建立与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如通过建立和完善项目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和腐败问题进行举报、曝光。
政府投资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它的有效运转能够调控全社会的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必将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