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本案当事人谁构成违约的关键在于,某物业公司发布的招商广告的法律性质。有人认为其性质为要约,有人认为其性质属于要约邀请。
就本案而言,某物业公司于2001年5月向社会发布了“全面招商近期开业”广告,广告中确实规定了“第一次交纳一个季度租金,可经营4个月”的内容。但双方后来签订的合同中作出了与上述内容相矛盾的约定,即“执行季度租金制,每个摊位季度租金1980元;租金为每3个月为一期,李某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租金,逾期5日某物业公司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摊位”。既然广告的内容与合同的内容存有矛盾,首先就应具体解决广告是否构成要约,是否构成合同的内容约束双方当事人。结合本案的案情,某物业公司向社会发布广告,是想让社会上有意从事经营活动的人了解到其有一些摊位可承租,其目的在于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邀请,邀请其向自己发出承租该市场摊位的要约,以便签订租赁合同。事实上,双方后来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正是李某看到招商广告后,向某物业公司发出要约、某物业公司予以承诺的结果,双方经历了一个从要约邀请到要约再到承诺的过程。综上,某物业公司发布的“全面招商近期开业”广告,仅表达了其愿意向社会出租市场摊位的意思,不是一个有效的要约,更不是合同。而应当认定其为要约邀请。
上述内容相矛盾的约定,即“执行季度租金制,每个摊位季度租金1980元;租金为每3个月为一期,李某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租金,逾期5日某物业公司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摊位”。既然广告的内容与合同的内容存有矛盾,首先就应具体解决广告是否构成要约,是否构成合同的内容约束双方当事人。结合本案的案情,某物业公司向社会发布广告,是想让社会上有意从事经营活动的人了解到其有一些摊位可承租,其目的在于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邀请,邀请其向自己发出承租该市场摊位的要约,以便签订租赁合同。事实上,双方后来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正是李某看到招商广告后,向某物业公司发出要约、某物业公司予以承诺的结果,双方经历了一个从要约邀请到要约再到承诺的过程。综上,某物业公司发布的“全面招商近期开业”广告,仅表达了其愿意向社会出租市场摊位的意思,不是一个有效的要约,更不是合同。而应当认定其为要约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