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和信用评价管理等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运用定性与定量的分析方法,对开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经营情况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
第四条 鞍山市房产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发企业信用评价项目包括:
合同信用状况,销售、售后服务信用状况,行政处罚情况记录,行业管理记录,政府、社团及相关机构评价状况,客户与消费者评价状况,舆论监督评价状况等。
第六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分为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通过相关部门采集、开发企业自行申报以及公众投诉和媒体公开公布等方式征集。开发企业自行申报的,应于每月10日前完成。
第七条 市房产局依托鞍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网站(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网站)建立统一的信息录入、公布平台,及时、准确地将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录入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保证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