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可见,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已发展到惊人的地步,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知识产品属于社会财富的一部分,对知识产品的利用和使用,能够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有利益存在,就有对利益的追逐;有对利益的追逐,就会有甘冒触犯法律甚至遭受刑罚处罚的危险,也要满足对利益追逐的目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揭露资本家的贪婪时曾说过:“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可以推动资本家去违法犯罪,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则可以使资本家敢冒杀头的危险。”②马克思在100多年前对资本家的贪婪性所作的揭露,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犯罪人完全适用,同时也是对这一犯罪行为产生原因的最好说明。
其二,立法不完善、打击不力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外部原因。
其三,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也是此类犯罪蔓延的重要因素。
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非物质性,它属于一种无形财产。人们对它的占有不在于对它的具体、实在的控制,而是表现为对它的认识和利用。知识产权的“无形性”这一特点给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侵权认定带来复杂的问题。首先,同传统的犯罪相比,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它们通常是在受害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受害者与侵权人之间无直接关系,因而无法采取救济措施。而且现代科技的发展也为知识产权提供了物质条件,使该类犯罪逐渐趋向智能化;其次是犯罪活动的国际化,往往是国内外相互勾结进行犯罪,这些都给案件的侦查、起诉带来许多不便,使得对这类犯罪的打击难度增大。
其四,社会公众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漠视为其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同传统犯罪相比,人们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往往认识不足,甚至还有人认为它有益于社会,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同时,由于假货的价格一般比真货要低许多,因而在现实生活中知假买假的大有人在,在客观上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提供了市场,造成这类犯罪屡禁不止。这也是我国当前的国情所决定的,重思想控制轻知识成果产权化、重社会和谐轻私权保护的历史传统所导致的民众权利意识的匮乏,全社会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的漠视乃至于严重忽视,社会上存在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数量之多与司法机关受理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量之少所形成的鲜明对比,法定刑不断提高与犯罪率的居高不下之间的强烈反差,这些均是人所共知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