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金融危机时代,宜兴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能动作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化解经济领域的矛盾纠纷,一大批涉诉企业在司法帮助下获得新生。
去年6月,宜兴法院收到某大型钢铁企业的负责人写来的一封求助信,在信中他恳请宜兴法院在处理该企业与另几家企业债权纠纷时,能够“放企业一条生路”。原来去年初该企业的钢材销售受到严重影响,生存陷入困境,而与之存在业务往来的供货企业纷纷将其告上宜兴法院,要求企业给付拖欠的供货款。原告方一连向宜兴法院提供了7个该企业的流动资金账户,并要求财产保全。
案件并不复杂,可一旦企业账户被查封,流动资金本就十分有限的这家企业,就将立刻停产,大批职工也将失去生活保障,这样一来,将极有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在接到求助信后,宜兴法院认为,在当前形势下,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引发的经济纠纷,要慎用、善用司法强制措施。对那些因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要坚持“放水养鱼”“留出路、给活路”。
不久,宜兴法院召集原被告双方来法院开会,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为被告方算了一笔账,如果法院将被告企业账户冻结,影响了其资金的正常流动,不利于被告企业的财产权益的实现,很可能出现“两败俱伤”,如果采用“放水养鱼”的做法,彼此各退一步将有利于实现全部债权。最后,原被告双方经过三轮磋商,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谈及此案,裴全华对记者说,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坚持适度弹性,不简单套用法律条文,而重视化解矛盾的社会效果,避免刚性裁判带来的负面影响,充分体现了司法的能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