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委托。债权人签订委托书,与会员信用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提供如下资料:
6、与债务相关的证据复印件,如果没有相关证据或者相关证据已丢失,但债务事实确实存在,可以不提供该类资料。
第二步,了解和审核债务情况。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对债权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资料不齐全的,要求债权人补正。
第三步,正确制作《信用商账催收函》,依法正确确定告诫条款,告诫条款不得与所在国法律和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标准相抵触。
《信用商账催收函》还应符合以下形式要求:
一、标题应为***(经国家工商部门批准的信用机构)关于***(债务人)的商账催收函。
二、事实清楚、客观全面、文笔流畅。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步,债务人可以在收到《信用商账催收函》后5日内对债务形成的原因等情况提出异议,否则,视同没有异议。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应认真听取和审核,并向委托人回馈。异议的证据和理由能够充分证明债务不存在的,催收程序中止。国际信用执业人员可以根据委托人和债务人的陈述和相关证据、理由,发表专业意见。
第七步,债务人按《信用商账催收函》要求还款的,在原备案的《信用商账催收函》中加注付款日期与金额,并向还款单位回函。
债务人未按《信用商账催收函》要求履行义务的,按函中的告诫条款对其实施信用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