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暴力”是指以殴打、伤害他人身体的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胁迫”是指对被害人施以威胁、压迫,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被害人就范,不敢抗拒,如威胁伤害被害人及其亲属;威胁要对被害人及其亲属施以暴力;威胁要对被害人及其亲属予以奸淫、猥亵;以披露被害人及其亲属的隐私相威胁;利用被害人危难或者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其服从等。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是为了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
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这里规定了两种行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侵入他人住宅”。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都是非法的,应当予以惩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多样,如捆绑、关押、扣留身份证件不让随意外出或者与外界联系等。
(2)侵人他人住宅。如果实施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只造成一般危害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这里的“恐吓”有多种形式,如以邮寄恐吓物、子弹等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故意携带、展示管制刀具等。总体上,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就属于这里的“恐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