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当经营者或他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或者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均为侵犯商业秘密。可见,认定是否侵犯商业秘密,首先需要权利人依法证明商业秘密具有价值性和实用性,并且采取了保密措施;其次需要证明侵权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不当披露、使用等方式实施了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若宋中杰三人违背与爱帮网签署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或者违反爱帮网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将爱帮网采取了保密措施的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有价值和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予以使用则涉嫌侵犯爱帮网的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否则,则不构成侵权。
实际上,本案中宋中杰等三人是否侵犯爱帮网的商业秘密,爱帮网是否已将客户名单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至关重要,也必将成为双方在法庭上的争议焦点。
由于文化创意产业是依靠创意人的智慧、技能和天赋,借助于高科技对文化资源进行创造与提升,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产生出高附加值的产品与服务的产业,而高附加值的产品与服务往往是无形的财产权,因此保护商业秘密尤为重要。
首先,企业应在宣传、组织、监督、查处等方面做到有章可循、责任到人,并将相应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予以划分保密等级后予以标注,甚至对重大商业秘密尽可能减少涉密的人员,并将各关键部分进行分解,尽可能使每一涉密者不能掌握完全的商业秘密。
其次,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视单位具体情况确认是否需要专门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并在员工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限内依约按月给予离职员工经济补偿,这样在约束员工保密的同时,还将制约员工在离职后的某一时间段内不能在相同岗位,甚至相同行业内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