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资产,即不动产,主要包括企业的自有房产(如厂房、办公场所等)、投资房产,在个别特殊案件中有时也会涉及土地;
3.对外投资,主要包括对其他企业持有的股权或债券;
4.应收帐款,即债权,民法上的“代位求偿”制度使这类资产在诉讼前后资产追踪案件中有比较重要的地位;
5.分支机构,对于法人企业而言,其下属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企业或机构的财产和收益,从法律角度讲属于该法人企业所有,因此在对企业法人的资产进行调查时,有必要考察其分支机构的财产情况;
6.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由于知识产权的人身属性使此类财产往往无法执行,但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为一种有价值的财产,可以作为一个企业资产的特定组成部分,也可以用于对外投资,因此调查此类财产对于全面了解一个企业的资产状况具有一定意义;
7.股东或合伙人资产,对于合伙制企业和个人独资公司而言,由于其合伙人或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企业的合伙人或出资人的资产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