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科学合理地对贷款损失准备计提进行会计处理,必须建立起科学的贷款风险估计与贷款损失估算体系。财政部于2001年颁布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是在这方面的坚实进步。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吸收了国际先进理念,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更好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和准确核算损益。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呆账准备必须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呆账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因此各商业银行应严格对不同类别的资产进行风险评估,并据此足额提取呆账准备。在提取准备时,增加“呆账准备”金额,增加当期支出。在核销呆账时,冲减账面呆账准备金。也就是说,在贷款损失准备计提上,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按国际通行的做法对风险资产余额计提1%~100%,不等的呆账准备,即正常类贷款计提1%,关注类贷款计提25%,次级类计提50%,可疑类计提75%,损失类贷款计提100%;在贷款损失的核销上,《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的呆账准备期末余额最低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最高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00%,其当期应计提呆账准备金为: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相关比例(1%~100%)-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核销的呆账做冲减呆账准备处理。
显然,《管理办法》比较充分地考虑了资产的风险程度,商业银行据此对贷款损失准备的提取进行会计处理会比较符合谨慎性原则,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会具有较好的风险和损失覆盖性,呆账准备金余额也通常足以核销呆账,从而不会形成利润虚增,也不会累积较大的风险。
总之,我国商业银行应该针对贷款损失准备计提会计处理中的问题,按照谨慎性原则和完全覆盖原则,吸收采用国际上先进的通行做法,通过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贷款风险估计与贷款损失估算体系,合理计算并提取贷款损失准备,从而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使银行的经营趋于稳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