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能促使行业进步,但最近这个行业的竞争手段呈现出隐蔽化、技术化的趋势,甚至越来越不择手段,大有恶化之势,比如公然诋毁、暗中攻击,甚至不断‘创新技术’用于对竞争对手的产品进行攻击等。这一系列的问题反映出目前互联网安全产品行业中存在着无序甚至恶性的竞争。”在近日举办的互联网安全产品行业有序竞争与良性发展法律座谈会上,与会专家就目前互联网安全产品行业的不当甚至恶性竞争所引发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德教授指出,各类软件有漏洞其实都较为常见。一旦发现竞争对手有漏洞,通常的做法应该是善意通知对方,如果借题发挥、大肆宣传则属于商业诋毁。《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说的“诋毁”就是败坏他人信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主要起草人之一郭禾教授指出,企业所谓帮助用户选择安全产品的行为是对用户的极端不尊重,这跟“黑屏”的道理是一样的。“用户在自己电脑里装的东西当然应该由自己选择,在没有用户许可和要求的前提下,杀毒软件厂商帮助其选择软件显然不妥当。而且这种不妥当的行为确实还有可能造成用户财产上的损失。”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指出,从目前一些企业的竞争方式来看,至少有3种竞争手段落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一是搭售行为,如果一个公司的产品限制用户对其他安全产品的选择或者指定选项要求用户按照其规定动作选择,显然是损害了用户选择权和对手公平交易权,可以界定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虚假宣传,比如捏造虚假事实,包括片面宣传和对比宣传,造成消费者误解,都可归于虚假宣传这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商业诋毁,包括发布未经验证的关于竞争对手产品的负面信息,甚至捏造和散布关于竞争对手产品的不公正、不准确、不全面的信息,贬损竞争对手产品声誉和企业商誉。
“最近发生的这些案件也反映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92年制定的,到目前为止既没有修订,也没有补充或制定实施细则,所以用这个法则来审理目前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实力不从心。所以,我在这里呼吁,希望引起立法部门高度关注。”吴汉东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