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核算的方法通常有两种: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之所以规定只能采用备抵法,是因为备抵法有三个优点:一是预计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作为坏账损失及时列入费用,避免利润虚增:二是在报表上列示应收账款净额,反映真实财务状况;三是使应收账款实际占用资金接近实际,有利于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
在实务中,备抵法具体分为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及个别认定法。这些方法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达到上述目的,但仔细分析之后,我们发现备抵法仍然存在无法解决的问题。
下面以备抵法中的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为例,来分析其弊端。我们知道,在开始采用备抵法的当期,一般都会按当期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计提坏账预备,计入治理费用,接下来,无非发生以下几种情况:
1.假如下期没有发生坏账损失,并且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不变,那么按照备抵法不做会计处理,与直接抵销法无异。
2.假如下期发生了坏账损失,并且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不变,那么按发生的金额冲销坏账预备,并在期末按照冲销的金额补提坏账预备,以达到原来的水平。在这一过程中,对于“坏账预备”账户,没有发生任何变化;而“治理费用”账户,只是在期末补提时,按坏账损失的发生额增加了治理费用。也就是发生了多少坏账损失,就增加了多少治理费用。由此看出,除了核算过程比直接转销法要复杂外,对于结果,我们没有看出两种方法有何不同。
3.假如下期收回了以前年度的坏账损失,并且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不变,那么就应该首先冲回以前年度冲销的坏账预备,其次再在期末冲销由此多计的坏账预备和治理费用。也就是收回了多少坏账损失,就等额地减少了坏账预备和治理费用。这又与直接转销法有什么不同呢?
分析到这里,有人可能会说,为什么总假设每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不变,假如变化则这两种方法的结果就不一样了。其实,假如假设各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都是不等的,坏账损失的发生或收回,会使得坏账预备的增减变化变得非常复杂,造成这种方法直接转销的实质被繁琐的会计处理掩盖了。
因此,备抵法只是在第一期计提坏账预备时实现了前文所述的三个优点,到以后期间,由于上述分析的原因,仍然无法避免直接转销法对当期损益的不利影响。
对此,有人提出了不管“坏账预备”的余额是多少,都应该按照当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坏账预备,使企业的损益不会受到某一个别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的影响。这种方法称做“永续累积法”。这种方法的成功运用有赖于企业对自身销售状况、信用政策和客户情况的综合考虑,假如能取得这方面的可靠信息,这种方法也是很值得推广的。
针对在坏账损失确认和核算方法选择上面临的困境,有专业人士指出,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企业诚信的缺失,由此直接导致了这一制度上的顽疾。因此无论是从制度的建设还是从会计职业道德层面考虑,这些问题都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