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及本人妻子完全按照和贵行签订的《中信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使用贷记卡,主卡卡号为:403392xxxxxxxxx10365,因贵行以子虚乌有的条款向潘xx账户(附属卡)分二次收取迟缴费共计人民币陆拾贰元(以独立账户的名义,实际根本无此条款和选项,并造成众多持卡人的损失),经本人再三催讨,贵行也认识到差错,但仅退回了无理收取的陆拾贰元,没有支付因此而产生的利息(日息0.5‰,不足1元按1元计),并且没有按照该合约第四条第5款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及相关的立法精神,本人有权要求贵行:每迟向本人还款超过一个免息期,就向本人支付人民币至少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