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居大西北的张xx(化名)和住在上海的萍ss(化名)是远房表兄妹。2006年3月,张xx委托萍ss将他名下位于上海市xx路的房屋出售,萍ss代办后,得款72.50万元。但萍ss并未将钱转交,而是以筹办婚事为由,向张xx暂借这笔钱。双方随后确认,扣除中介费7500元后,实际借款数为71.75万元。随后,萍ss将这笔钱款陆续转账至准新郎肖xx(化名)的银行账户,两人约定,待还清银行按揭贷款后,两人共享所购凤凰小区的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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