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逐步推进信用服务体系建设(一)省市联合招标选择征信机构。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竞争原则,通过省市联合招标、特许经营的形式,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企业开展区域性征信业务。(二)推动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化和规范化运作。制订全省社会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意见,引导征信中介机构重点在个人信用服务上取得突破,推进社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发展。通过法规和市场竞争的要求逐步将省内多家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企业进行资源整合,逐步形成信用产业链,促进社会信用服务体系高效、有序、健康发展。(三)省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信用服务体系发展。省市工商、金融、劳动、财政、税务、保险、人事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信用信息应用开发和信用产品的使用工作。积极扩大诚信管理试点范围,逐步形成推进信用产品使用制度。积极支持第三方征信机构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充分发挥信用机制在防范风险、支持监管、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加强全社会诚信宣传教育工作(一)开展“诚信江苏”网站开通宣传活动。以“诚信江苏”网站开通为契机,做好“诚信江苏”系列宣传活动。(二)省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宣传活动。省委宣传部等部门要制定宣传方案,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重点组织开展“铸诚信、迎十运,满意在窗口”活动,推广社会服务承诺制、行政执法公开制、生产经营信誉制。省有关部门要加大诚信管理的宣传力度,深入开展创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活动、“消费者信得过”、“百城万店无假货”、“争创价格诚信单位”、“质量宣传月”、“诚信纳税宣传月”、“建设金融生态环境”、海关诚信管理等诚信主题活动,努力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营造“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三)加大“信用长三角”宣传力度。举办“信用长三角”国际研讨会,借鉴国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验,广泛宣传“信用长三角”区域信用环境建设品牌,进一步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加快社会信用体系标准和法规建设(一)开展信用产品和服务技术标准研究。研究制定信用信息归集、征信数据标准、信用服务产品标准、行业征信标准和资信评级行业数据标准,推动社会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重点做好《江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标准》和《江苏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标准》研究制定工作。规范信用主体的标识、信用信息分类及编码、信用数据格式和征信数据库建设,提高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流通效率,实现信用信息的标准化、专业化。(二)建立研究信用中介机构的监管机制。制定社会信用信息服务管理人员从业规范,从政府、社会和行业自律等方面入手,确保中介机构的独立和公正,确保信用产品质量的客观和准确。(三)启动信用管理法规研究工作。争取下半年出台《江苏省企业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和《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
七、逐步开展信用知识培训(一)逐步开展信用知识培训工作。开展专业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岗位培训,采取社会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制订培训方案、编写教材、制定考试大纲,确定培训授权点,重点针对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评估、信用管理咨询、商账追收等专业人员进行职业资格培训及考试。(二)开展信用知识普及教育。省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如何在学生教材中增加诚信内容的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逐步把信用教育纳入中、高等教育体系。开展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的大学生道德教育活动,研究制定我省大学生诚信评估体系,规范在校学生的诚信行为,促进毕业生就业管理。依托社会化培训机构,在各级政府领导、公务员和企事业领导中深入开展主要以宣传信用道德、转变信用观念、防范信用风险、使用信用工具等内容的信用知识普及培训。(三)加强省有关部门信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省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以诚信服务为基本内容的干部职业道德教育,将诚信建设作为加强各行业系统基层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普及建立信用制度、加强信用管理、防范信用风险、失信惩戒机制等方面的知识和内容。
八、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一)建立领导小组协调会议制度。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对重大事项进行专题研究。(二)加强省有关部门的组织领导。省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明确工作部门和人员,建立内部信用信息归集、更新和使用制度,建立和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输送信息的通道、制度和办法。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完善本部门、本单位信用信息项目,研究制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方案、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三)强化信用办工作职能。省信用办主要负责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研究提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有关市开展信用服务系统建设试点工作,研究制定信息报送和考核奖励机制,组织学习调研,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试点城市信用办会议。(四)建立省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网络。根据苏政发(2004)93号文件的要求,建立并完善省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网络。南京、苏州两市要明确信用体系建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并在人员和经费上给予保证。鼓励和支持非试点城市积极探索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各市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扎实有效推进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