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信用代码的企业范围(一)根据国家颁布的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划分标准,凡属于中型及小型企业均须申请中小企业信用代码。(二)中小企业产业分类以企业产品在产业中集中度最高的产品确定。1.第一产业:包括农、林、牧、副、渔业中的种植类、养殖类中小企业。2.第二产业:包括工业(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水的生产以及供应业)和建筑业中的中小企业。3.第三产业:包括运输、邮电通信、流通、餐饮等中小企业。
四、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中小企业信用代码构成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包括公共数据库和专业数据库。(一)公共数据库公共数据库的数据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企业基本信用情况。即企业申请登记时提供的基本数据情况,内容包括企业概况、注册信息、财务报表、合同履约情况、银行开户情况、偿还债务记录、经营状况、产品介绍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信用情况。二是财政、金融、税务、工商、民政、质量监督、公安、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公开提供的有关企业信用方面的数据。三是资信评估机构公开提供的企业信用数据。(二)专业数据库专业数据库是指专业征信、评估机构对企业进行的信用调查、信用评价等方面的数据。专业数据库中各项数据的使用,由征信、评估机构向社会提供。企业信用代码在数据库中实行终生制,每个企业对应一个信用代码。企业信用代码作为企业基本信用情况的标志。公共数据库通过电子信息平台或文本方式面向社会开放,提供有偿服务。专业数据库由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和资信评价机构提供有偿服务。
五、信用代码的使用企业从事以下活动时应提供信用代码:(1)申请银行贷款;(2)申请税收减免或土地等优惠政策;(3)申请担保公司担保;(4)签订经济合同时进行资信审查和经济合同鉴证;(5)进行其他融资或其他信用交易活动。
七、工作要求(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代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周密部署,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各级主管机关和相关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认真做好中小企业信用代码申请、审查、登记工作。(二)现有中小企业申请登记时间从2002年1月开始。新建中小企业自登记注册起3个月之内办理申请登记手续。(三)企业申请登记所提供的资料数据必须真实准确,经审查不真实、不准确的不予以登记,不颁发信用代码卡。登记后发现失真失实的,列入不良企业信用记录。(四)本意见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