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董正伟强调最多的一个观点是:征信系统应该慎用“不良信用”一词。在他看来,社会征信是一个社会公共道德建设范畴,纳入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是为了更好地建设社会道德体系。如果一个人仅仅因为逾期还贷或迟缴水电费就被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那全中国可能就会有很多人被列入“不良”之列。“任何一个法律法规的建立,惩罚的对象只能是少数人,如果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不良记录者,那还有什么意义?”
董正伟说,征信不是惩罚而是一种警示,是为了让严重不诚信者在今后的经济活动中支付更多的成本,对轻微的行为(比如迟缴水电费)不应采取惩罚措施。“把个人信用记录作为惩罚性的依据,就会造成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复性二次惩罚。”
《征信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首度提及“负面记录保留期”问题:“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
对于这一规定,不少人认为,对于那些并非主观意愿导致的失信行为显得过于严厉。董正伟的建议是,不良信用记录的期限应该改为3年,个人犯罪记录的期限应调整为5年。
目前,很多公民被错误记录银行信用信息后,要求纠正经历的过程和时间很漫长,甚至要花费很大的财力经过诉讼程序才能够把错误记录取消。
他建议,为了充分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对于征信机构和信用信息使用者,收集、发布、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当、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精神和财产损失以及维权费用等。“他们服务不到位,还要用户埋单,显然没道理”。
目前,《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没有赋予公众对商业银行评判的权利。董正伟说:“中国征信中心不是央行和商业银行的,而是国家的,是为全体公民服务的,征信管理不能由商业银行把持,商业银行的信用也该纳入其中。”
他的观点是,中国一些商业银行乱收费引发的诚信危机远远没有消除。所以每年由公众对商业银行经营行为和服务进行一次诚信评价是督促商业银行依法诚信经营的保障,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的重要措施。
因此他建议,在中国征信中心的工作中增加一条:“中国征信中心应当每年向公众征求一次对大型商业银行的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开。每5年向社会公众征求一次全面系统的大中型商业银行信用评价,并向社会披露报告。对连续3年被公众信用评价为低级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这篇文章的作者柏文学说,《征信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把消费者的个人信用作为记录对象和惩罚依据,那么谁来建立征信系统以便记录和惩罚垄断企业的失信呢?譬如,手机账户的费用被莫名其妙地扣除、手机号码被不法信息服务商所拥有;火车晚点没有补偿、站票当做坐票卖、刚刚开始卖的车票就卖完了,而黄牛党手上“票源滚滚”;死者还没有火化,殡仪馆就把别人的骨灰给家属,几十元的骨灰盒卖几千元且不准家属使用自己带的骨灰盒;饮用水被污染供水质量得不到保证、供电故障损害家用电器没有补偿;社保医保账户不能转移或者通用……如此种种,“都是垄断惹的祸”!
董正伟认为,除了要赋予公众评判商业银行的权利,也应该给予评判电力、电信等垄断行业信用的权利。
他说,作为一项信息中介服务的产业,如果今后只有中国征信中心一家独占市场,将不利于征信市场的发展,应该引进民间征信机构介入竞争,不能让一些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