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提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决策水平和审议效率,规范项目审议程序,根据我行信贷改革方案和《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业务流程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家开发银行设立贷款委员会(下称贷委会)。贷委会是为提高我行贷款决策民主化、科学化,防范信贷风险而设立的专门的贷款审议机构,负责提出贷款的决策意见并将决策意见报行长批准。 第三条贷委会成员及参加贷委会会议的人员应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向客户及无关人员泄露贷委会会议的讨论内容。
第四条贷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国家开发银行项目贷款(含外汇转贷、担保业务)进行审议,重点对贷款项目的法人资信、资金筹措、产品市场、财务效益、贷款期限、还款来源、债权保障等进行风险控制;(二)负责审查、修订项目贷款的评审标准;(三)行长交办审议和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贷委会会议分为贷委会项目贷款审议会议和贷委会工作会议两种方式。 第六条按照高效、精干的原则,贷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六人。贷委会由主管评审业务、综合业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贷款审查局、综合计划局、市场与产业分析局、财务分析局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主管评审业务的副行长担任,负责主持贷委会全面工作及贷委会会议。 第七条贷款审查局负责贷委会会议的会务、会议记录、整理编发会议纪要、贷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及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贷委会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主任委员决定,可增减会议次数。贷委会全体成员原则上均应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贷委会工作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贷委会贷款项目审议情况;审议、修订评审标准。第十七条贷委会工作会议文件由综合计划局、贷款审查局或主任委员指定的部门,按主任委员提出的内容和要求负责准备,并于会前7日内一式15份送贷款审查局,贷款审查局于会前5日内送贷委会全体成员。 第十八条贷款审查局负责起草《贷委会工作会议纪要》,报主管行长、行长审批。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贷款审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2000年1月起施行。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