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随着产业发展,商业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激烈,有些商业秘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目前,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跳槽”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侵犯原单位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给相关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
人才的频繁流动给社会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据统计,70%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跳槽者带走商业秘密形成的。有专家甚至指出,“人才流动与商业秘密保护从来就是一对孪生兄弟”。
对此,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会起到制约和保护作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第二十四条也同时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而《劳动合同法》在竞业限制方面强调了劳动关系当事人协商在竞业限制中的作用,对于恶意挖人的用人单位重新要求。
与劳动者承担法定连带责任。不过,企业设置竞业限制义务,也同样受到立法四个方面的强烈制约:一是商业秘密的制约;二是高层员工的制约;三是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制约;四是经济补偿金的制约。
需调查情况如下:
4、特殊行为监控:是否违反保密协议、是否泄露公司信息、损害公司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