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融资方需了解投资方的基本情况,即被调查对象的民事主体或诉讼主体资格、法律地位和行为能力法。商对于自然人,即外商个人投资,通常要对其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及签发日期,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家庭基本情况,毕业学校,工作单位,有无犯罪记录,个人信用情况(含奖、惩情况)等法。商对于外商经济组织投资的,调查其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以及其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注册地、注册资本等情况法。商
其次,融资方须调查投资方的资产状况法。商包括其资产与负债的情况、经济效益状况、生产能力和技术设备、技术力量等内容法。商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资产、债权或其他权利法。商资产由负债和净资产构成法。商了解外商投资方的资产状况时,不能仅看其注册资本或资产的数额,而必须查看清漆资产的构成,即负债和净资产的数额和比例,查清其对外负债情况,包含潜在负债,如存在的诉讼、财产担保等等,还要调查投资方的其它对外投资情况,查清其净资产收益率、利润增长率等情况法。商
第三,融资方对以技术投资的外商投资方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或高新技术成果等情况进行调查法。商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确认,可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法。商当然还可经各投资方以书面形式协商认可并同意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法。商
第四,对外商投资方的商业信誉情况进行调查法。商如其履约能力以及以往的履约情况,信誉状况、业内人士对其信用的评价、有无重大不良记录等法。商
融资方对外商投资方的调查可通过以下途径:
首先,对于在中国境外的外商投资方的调查,可以委托境外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商随着近些年来内外交往的密切,境内外有不少律师事务所建立了经常性的业务协作关系法。商境外律师事务所在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情形也日渐增多法。商律师进行涉外资信调查,即可以通过有协作关系的境外律师事务所或其境内办事处,委托境外律师进行;另外,也可委托中国银行进行涉外资信调查法。商中国银行作为我国从事外汇金融业务的专业银行,同世界一百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数千家银行建立有金融业务代理关系,律师进行涉外资信调查,可以委托中国银行,由其委托外国代理银行代为调查外商的资信状况;除此之外,还可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进行涉外资信调查法。商我国设立在与我国经贸往来较多的国家的使领馆,一般都设有商务处和商务参赞等机构,他们代表我国政府协调和驻在国的经贸关系,对驻在国的经济法律和工商企业的状况都非常了解法。商
其次,对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外商再投资的投资方的资信调查法。商调查其资信状况的途径主要有,可通过工商名录、商业广告、报刊杂志等了解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也可通过工商、税务、金融等机构调查了解其已投资的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还可通过对与调查对象有业务往来的公司、企业,调查了解其产品质量状况与商业信誉等法。商
代为进行资信调查是律师业务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律师发挥职业优势,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商故融资方可委托律师对外商投资方的资信进行调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