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客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额度审批制度。客户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应当向其开户的会员申报,会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会员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四条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填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自然人客户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或者法人客户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二)近6个月的现货交易情况; (三)申请人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申请人历史套期保值交易情况说明; (五)会员对申请人材料真实性的核实声明;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申请人可以一次申请多个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额度。合约最后交易日前10个交易日(含)内,交易所不受理该合约的套期保值额度申请。 第六条套期保值额度由交易所根据套期保值申请人的现货市场交易情况、资信状况和市场情况审批。批准的套期保值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请的数量。 第七条交易所在收到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审核,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准予办理; (二)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通知其不予办理; (三)相关申请材料不足的,告知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 交易所应当将套期保值的审核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八条套期保值额度分合约进行审批,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前(含)有效,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 第九条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套期保值额度进行调整。 第十条申请人需要调整套期保值额度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6月27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