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实施前后,全国律协多次召开座谈会研究如何贯彻落实律师法,那时我们已经预见到可能会有一些不顺利,最主要的就是担心涉及刑事诉讼方面的有关规定,尤其是"会见难"问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告诉记者,“情况比我们预想到的要糟。新律师法自6月1日起实施以来,全国律协已经陆续接到一些反映,集中在会见难上。”
记者了解到,诸多省(区、市)律师协会均陆续接到执业律师的诉苦和求助,律师们希望律协能够帮助他们尽快解决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会见难”问题。
“你连见上一面都办不到,我请你这样的律师还有啥用?”山西省律师协会会长李飞向记者列举了该省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的困境。“见不到当事人,如此一来,嫌疑人家属对我们律师的执业能力就产生了怀疑,律师的形象在这一过程中无疑会受到损害。”李飞说。
湖南省律师协会会长熊龙元向记者讲述一名律师所遭遇到的尴尬情形:“7月15日,律师向我反映,看守所讲,我们还没有接到上级通知,所以还得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六部委关于律师会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必须到侦查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而检察院则说,根据新律师法的规定,我们再开手续就违法了,你们拿"三证"去看守所直接见去吧。律师就这样被踢来踢去。”
另据记者了解,有的办案机关还以正在提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由,在时间上排除律师会见的可能,客观上使律师无法及时会见。还有的认为,新律师法规定的会见仅指律师,于是,不允许实习律师、律师助理陪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章靖忠向记者透露,到目前为止,该省11个地市中,只有部分地市明确律师会见执行新律师法,无需办案机关批准或安排。
据介绍,近期,浙江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就律师会见难问题作了专题调研,并向省律协呈报了专题报告。
根据调研上来的情况,他们认为,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一致,但立法机关未对二者的不一致作出明确规定。各办案机关从本部门角度出发,作出对己有利的解释,导致新律师法执行中的混乱局面,有损国家法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会见难所带来的最直接问题是刑事辩护率的再次下降。首先,当事人亲属很失望,普通老百姓也失望。律师无能,还是找关系吧。你说,我们律师有多尴尬。”李飞略显激动地说。
“法律制定得再好,执法跟不上,有关法律条文岂不就成了一句空话?我们现在对律师会见难等问题的担忧,并非仅仅在于律师法本身,而是担心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受到影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说。
“在实践中存在对刑事诉讼制度整体认识上的不足,一些地方和部门认为律师法是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只有刑事诉讼法才是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同时,部分具体办案机关还存在思维定势,仍然固守新律师法实施以前的办案习惯。他们往往以案件需要为由,把必要时需要经过审批和派员陪同会见的特殊情况变成了一般情况。”于宁告诉记者。
李飞认为:“部分办案人员往往认为律师和犯罪嫌疑人"穿同一条裤子",于是就在会见时设置种种障碍。其实,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律师的这些办案权利是在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是从制度上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则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
“在刑诉法没有进行修改之前,针对会见难等问题,出台一个全国性的实施细则或者法律解释之类的法律文件,不能说不是一个很好的解决途径。”章靖忠表示。
6月2日,北京市率全国之先,公检法司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该“过渡性”规定明确: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应设置律师接待室,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由律师接待室尽快通知律师并安排律师会见。规定中原则性地规定律师会见“不被干扰、不被监听”,但对危害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涉黑涉恶、案情敏感复杂等类案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此外,规定比过去放宽了律师会见在押疑犯的谈话内容。
“浙江省部分地级市司法局、公安局已会签文件,明确律师会见执行新律师法,无需办案机关批准或安排。省律协正在推动省公安厅、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出台适用于全省的实施细则。”章靖忠告诉记者。
“江苏一部分市县执行情况比较好,律师只要持"三证"就能见到犯罪嫌疑人。苏南部分市级看守所内的玻璃幕墙也已经拆掉,而且公检法机关人员和律师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在同样的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这让我们感到很受尊重。”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飞龙告诉记者。
记者还了解到,海南、浙江、新疆、山西等地律协也都正在努力促使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本省律师法实施的有关具体规定。